侦查人员提取了阳大华经手的并签有“董亮”、“董德福”、“赵顺友”三个签名字迹的《什邡大地震灾后农房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各户明细表》,要求鉴定上述三个签名字迹是否为阳大华本人所书写。三个签名字迹是否为阳大华所写也成为定案的关键。
该检验鉴定案件只有三个签名字迹,属少量字鉴定。同时在检验中,鉴定人员发现三个签名字迹运笔缓慢,笔划呆板、生涩并伴有抖动的现象,属故意改变自身书写习惯的签名笔迹。故意改变书写习惯和少量字鉴定均是笔迹鉴定中的难题,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出现相反的结论。鉴定人员随即采取了三项措施应对,一是在南泉镇镇政府档案室提取检材的原件,尽量还原检材的真实性;二是提取了阳大华大量的笔迹样本,特别是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及字体、格式相同的字迹材料的样本;三是在检验鉴定中,从细节入手,特别是起收笔,尤其是起收笔中的细小动作,笔划间的连接绕行动作、搭配关系,以及笔划运行趋势等方面注意发现、选用细节特征。
通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以及后期的细致检验,鉴定人员发现在三个签名笔迹的细节特征上检材和样本存在着本质的相同,随即认定三个签名字迹均为犯罪嫌疑人阳大华所写。至此,笔迹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的证据也由公诉部门提交给法庭。
在科学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阳大华以贪污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什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