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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经27载通过 专家:可减“被精神病 发布时间:2013-01-07发布来源:
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杨文彦)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三审。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精神卫生法,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设精神科门诊,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社科智讯专家支振锋说,从三审审议的内容来看,对“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保留了一审、二审所作的突破;新增了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等相关内容。

三审亮点:

精神卫生人员缺乏 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

据了解,在医护方面,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较弱,表现有三:一,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对疾病的认识不足;二,我国缺乏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据统计我国平均每万人的精神科床位数是1.58张,低于4.36张的全球平均水平;三,精神科医护人员收入低、风险高,队伍的稳定性较差。据北京回龙观医院统计,2006年至2011年间,该医院共流失医护人员111人,其中转向综合性医院的占63%,转向其他精神专科医院的占13.5%。

针对医护不足的现状,本次审议增加了相关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等。

不允许强制收治、入院等“被精神病”发生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支振锋指出,以前主要是提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现在增加了财产安全不应受侵犯的规定。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被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需要引起重视,草案三审稿将财产权增入法条也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三审增加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方面职责的规定。有网友对此表有疑虑,称给予政府这项责任,会不会被滥用,或以此为借口,出现“被精神病”现象。对此,支振锋认为,这里主要强调预防,不涉及强制收治、强制入院治疗的问题。政府的职责,例如规定里所说的,要在综合医院设立心理门诊,要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组织医护人员知识培训等。网友的这个担忧可以理解,但是不必过分担忧。

专家观点:

草案在可操作性上还有提升空间

支振锋说,大体来看,一审稿和二审稿,虽然还存在缺陷,但是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三审稿更完善一些。但是,在“自愿”、“鉴定”、“问责”等可操作性上可能还有更多的提升空间:

第一,自愿。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自愿原则是有前提的,精神病人是否有自我辨别能力,是否已经完全丧失理智、无辨识能力,是否会对自身或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等等。

第一种情况,患者自己有辨别能力,自愿治疗,这个可能没有太大争议。

第二种情况,患者没有辨别能力,而且伤害了自己、别人甚至是社会,这个时候怎么办?首先应该有医学的程序,即医学诊断,鉴定之后,还应该有司法程序来决定是不是最终把他送到精神病院。这一点应更细化。

第三种情况,患者没有辨别能力,但不会对自己及对他人造成伤害,除了有医学作为前置程序、有诊断结论,经司法程序外,还应有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意见来共同决定是不是要将其送到精神病院。这种情况要更加严格。

第二,鉴定。对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医生资质、鉴定程序、时间等都应该有非常详细的科学合理的规定。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怎么复核,怎么保护患者的隐私都要有详细的规定。此外,鉴定过程还要透明,对患者、对监护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专家、对利益相关者都要透明。这点三审稿没有关注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与鉴定过程的透明,须做好平衡。

第三,问责。一定要把责任细化到人,落到人头上,笼统的问责是没有意义的。三审草案中规定了政府在预防、诊断、治疗精神疾病上的一些责任,那么政府及相关官员会不会怠政?所以,除了刑事责任外,还应该有比较明细的行政问责的规定。

法案年内能否通过尚难断言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历经了27年的漫长孕育期。1985年,中国开始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调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

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西太平洋地区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尚未制定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今年能否出台,支振锋表示,这个问题不好断言。

精神卫生法涉及到人权。首先是精神病人的权利,他有得到治疗,获得康复的权利。其次是健康人的权力,健康人有不“被精神病”的权利;最后是社会人的权利,极少数的精神病人有危险性,有攻击性,而真正地完全丧失辨识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承担相应责任的。

精神卫生法涉及到科学问题。医学上怎么认识精神病,如何发现、诊断、鉴定精神病,这是立法的前提之一。对于精神疾病的科学研究和药品开发,政府应该鼓励和推动。

精神卫生法涉及到法治问题。比如设定了政府责任,就要有相应预算以保证经费;还涉及到医疗体制、医疗和社会保障,以及各个环节如何衔接等系统性问题。在一些问题上政府既不能做过、越位、滥权,如强制收治等,同时也不能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