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6年7月23日,我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全面了解五年来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规定》情况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进一步促进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规定》,总结《规定》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以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我部决定于2011年3—4月在全国普通高校中开展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及各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 二、检查的主要任务 全面了解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情况,特别是在贯彻落实中采取的新举措、出台的新政策、积累的新经验、推进工作的新典型,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对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精神,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工作情况: 1.制订《规定》实施细则,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情况; 2.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设置、选聘标准、程序及配备比例等情况; 3.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评聘标准、评审程序等情况; 4.专职辅导员确定相应级别行政待遇情况; 5.专职辅导员培养培训和国内外交流情况; 6.支持专职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科研情况; 7.专职辅导员承担教学工作及兼职情况; 8.为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情况; 9.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专职辅导员情况; 10.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标准、程序和奖惩、表彰情况; 11.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及成效; 12.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特色经验做法;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原因;对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要求 1.本次检查工作以自查为主,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开展互查。我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和高校进行重点抽查,并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 2.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对照《规定》,逐条自查,通过自查总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或本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等。 3.请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按要求填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见附件,该表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oe.gov.cn思想政治工作司主页公告公示专栏下载);教育部直属高校需同时向我部和所在地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报送数据。 4.4月15日前,请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将自查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一式一份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szc@moe.edu.cn。 联系人:葛元杰、陈洁 联系电话:010-66097663,6609766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100816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高校用表).doc 2.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用表).doc 3.关于界定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范围的说明.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