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辅导员与公务员可双向交流
2006-11-05
日前,上海市科教党委、市委组织部、市教委等5大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辅导员与校内专业教师、党政管理干部以及校外公务员、社会工作者、职业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岗位的双向交流机制。
《意见》为每位辅导员的发展架设起了校内外发展的“立交桥”。《意见》明确,要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衔接机制;对转到教学科研岗位的辅导员,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给予认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实绩和研究成果;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有辅导员的工作经历。
同时,上海还建立起了专职辅导员与公务员、社会工作者、职业咨询师等岗位的双向交流机制。每年要从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笔试合格的考生中选拔优秀者向相关高校推荐;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专职辅导员,报考上海市公务员相关职位时要给予一定优惠;加强职业发展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职业化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能力资格认定。
《意见》也确立了相应的辅导员准入机制。新聘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带满一届学生;专业教师职务晋升时,原则上应有辅导员、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