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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发表时间:2010-04-09 12:25:03  文章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分会)、有关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总结二十年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术交流会”上,评选和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评选和表彰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1、先进集体

示范中心:近二十年来,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业绩突出,在全国高校中具有明显的示范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被评为或者被公认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示范中心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2、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包括杰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先进工作者。

杰出成就奖:近二十年来一直关心、支持、引领中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对全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特别是对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突出贡献奖: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岗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对推动全国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先进工作者:一直从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在十年以上,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尤其是对所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有重要贡献的个人。

二、申请办法

1、填写申请表

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申请先进集体的单位还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2、学校评审推荐

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所在学校填写推荐意见,并请主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3、各分会审核

申请单位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和所附材料,提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分会)审核。没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推荐意见,然后由申请学校寄送申报材料。

4、各分会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通过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然后填写推荐意见,最后将同意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有关材料(连同清单,见附件三),寄至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秘书处(10019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辅导研究中心 马喜亭 收)。

三、评审办法

1、名额分配

原则上持续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0年以上,在教学、科研、教育、宣传、管理等方面效果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分会)自评,然后向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推荐5个先进单位和5名先进个人,其他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3~4个或1~2个。先进个人中的杰出成就奖不占省(自治区、直辖市)名额,由全国专委会推荐并讨论决定。

2、表彰名单确定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将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对各分会推荐的材料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示范中心、杰出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3、申请时间

本次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5日,以各分会寄送的邮戳为准,过时不予以考虑。因时间紧迫,请各分会尽可能用邮政特快传递或快递公司提前寄送。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材料(材料共包括封面、目录、申请表、申请报告和附件五个部分,请整理好后,装订成册。)

附件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申请表

附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名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