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心理委员联合会(以下简称“心理委员联合会”)是各班级在岗心理委员组成的、以朋辈互助为主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宗旨是联合心理委员积极朋辈互助,促进同学因为自助而成长,因为互助而快乐。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心理委员经班级遴选(遴选标准见附件一),心理教育中心考核聘用上岗,初聘期一年。全体在岗心理委员均自动成为心理委员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心理委员的,须报心理教育中心批准,心理委员联合会备案后自动退出心理委员联合会。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在心理委员联合会内享有平等权利;
(三)会员有对心理委员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四)会员有权参加心理委员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五)心理委员举办活动有权得到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合理支持;
(六)会员有参加心理委员联合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的权利;
(七)会员享有对心理委员联合会工作的监督权。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心理委员工作职责(见附件二)及心理委员联合会工作规范;
(二)认真完成心理委员联合会共同承担的工作;
(三)积极主动参加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四)各班心理委员组织的所有活动必需报心理委员联合会备案,举办规模较大的活动,要心理委员联合会协助的,须报心理委员联合会审批;
(五)自觉维护学校及心理委员联合会声誉,积极为心理委员联合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六)除因毕业原因外,不再担任心理委员时,须将继任心理委员信息上报心理教育中心、心理委员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心理委员联合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设会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人员分布原则为每学院(直属单位)至少1人,以上人员共同组成心理委员联合会理事会。
第八条
(一)心理委员联合会自成立之日起召开会员大会,由各学院(直属单位)心理委员推举出本学院(直属单位)常务理事人选;之后,需换届常务理事推荐下一届本学院(直属单位)理事至理事会,经考核投票超过在任理事半数以上确定新理事人选;
(二)会长自心理委员联合会成立之日起经自荐或他人推荐,从常务理事中选拔,并经过投票产生;继任会长由现任会长推荐或在任理事会成员推荐投票产生;
(三)理事会成员产生之后上报校心理教育中心备案,任期一年,可连任,最多连任三届。
第九条
(一) 理事会讨论表决心理委员联合会各项重大决定,并对各学院年度工作进行考评;
(二) 常务理事(职责)应掌握本学院(直属单位)所有心理委员(包括在岗与已卸任的)具体情况,负责联系组织本学院(直属单位)心理委员,并做好其与心理委员联合会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常务理事(职责)应主动组织本学院(直属单位)所有心理委员积极参与校级心理教育主题活动,如每年的5·25心理教育主题活动、新年祝福活动,以及新生心理委员的系列培训工作;
(四)常务理事(职责)每年度收取并审核本学院(直属单位)各班心理委员工作自评表(见附件三)后,填写学院(直属单位)心理委员工作自评表,理事会每年度在心理教育中心监督指导下对各学院(直属单位)的心理委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见附件四)。
第五章 活动的申请与实施
第十条
本章所指活动是班级心理委员或心理委员联合会组织,面向广大师生,与心理教育有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需先行填写心理教育活动申请表(见附件五),班级活动申请由学院(直属单位)常务理事初审,学院(直属单位)活动申请由会长初审合格,最后均须上报心理教育中心审核批准实施,联合会活动直接填表后上报心理教育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会长负责监督活动财务管理工作,经费支出须经会长和一名常务理事共同签字,并上缴相应票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心理委员联合会所有。